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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留学人员联谊会章程

20041130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上海市闵行区留学人员联谊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是由闵行区回国留学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会经上海市闵行区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会注册资金叁万元,由上海闵行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资助。法人代表何渝民。本会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号综合楼206室。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留学人员、华侨华裔,鼓励他们为报效祖国、振兴上海贡献聪明才智。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闵行区人事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并接受区人事局和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科技、信息及经济领域交流合作和服务,开展各种学术讲座、咨询、培训、联谊等有关活动,为闵行发展引才引智。

 

第三章     

第六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在闵行区工作和创业的回国留学人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承认本会章程,由一名会员介绍,本人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1、在海外学习,并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者;

2、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曾在海外从事讲学、研究、实习进修、参加企业管理工作一年以上者;

3、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知名人士。

热心本会工作,并与留学人员工作有密切联系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经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1、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3、有监督本会工作,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的权利;

4、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有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4、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5、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及资料;

6、按规定时限和标准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事先向本会提出书面报告。会员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给本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经本会理事会讨论决定,可劝其退会或取消其会籍,会员对理事会的决定不服,可向会员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终止事宜;

6、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由理事会召集。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会长、副会长、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从理事当中产生。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

1、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2、贯彻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3、提出修改本会章程的建议,交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4、审批新会员及对会员的处理决定;

5、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讨论决定本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增补理事,应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会长是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会贯彻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原则。经费的主要来源有: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单位资助或个人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三条  本会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区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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